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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该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学生经复查合格,方可取的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要求复学,必须在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习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校办理交费注册手续(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其他费用可按学期收取),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试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参加当年10月由河北省组织的成人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者被廊坊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录取,并取得该院学籍;未被录取者,按照本院的教学计划,完成相关学业;提前就业的学生,由本院教务处继续负责该生的学籍管理,实施网上授课。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计分。实行学分制的课程,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军训等均执行考勤制度,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不予补考。

  第十条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同学,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章 升级与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 本学院不执行留、降级制度,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进行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不计入累计课程门数

  第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的项目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可以重修,重修课程需在该课程重新开课时重新注册,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四章 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试成绩不合格课程有三门主要课程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含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二)实行学分制的教学项目,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数者。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本条规定退学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十五条 退学学生由院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退学学生可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一年),发给退学证明或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和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查看的学生,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构成刑事犯罪者;
  • 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 破坏公共财产,偷盗国家、集体、私人财务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 有偷盗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 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条 凡参加成人教育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第三年结束后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廊坊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参加本院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第三年结束后由北京东方研修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提前就业,由网上组织授课的学生,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分别由廊坊师范学院和北京东方研修学院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满三年,由一门以上(含一门)考试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成考课程不及格者,可续考三年,续考全部及格后,补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