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参加当年10月由河北省组织的成人教育考试,成绩合格者被廊坊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录取,并取得该院学籍;未被录取者,按照本院的教学计划,完成相关学业;提前就业的学生,由本院教务处继续负责该生的学籍管理,实施网上授课。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采用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计分。实行学分制的课程,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军训等均执行考勤制度,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不予补考。
第十条 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同学,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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