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营造创优争先的良好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21号令)和《北京东方研修学院航空旅游分院学生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担任学生干部工作(包括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和班干部)且为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大专、预科学生。
第三条 评选比例
团委、学生会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10人,各班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1-2人,于4日上午10:00前报学生处,逾期不报视为弃权。
学生处根据上报情况评选出优秀学生干部,上报学院领导批准后表彰。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要求进步,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作风正派,乐于助人;
4、响应学校号召,积极组织并带头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广大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富于创新精神,在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6、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
7、热心班级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8、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量化成绩在全班前列;
9、担任学生干部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
第五条 上学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 无故不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集体活动;
2、 无故旷课累计10学时以上的;
3、 请事病假超过50学时的;
4、 考试、考查课有补考科目;
5、工作方法不当,群众威信低;
6、工作中不能履行职责,有明显失误;
7、受到法律处分或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评选程序
㈠ 班主任根据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提出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名单;
㈡ 在本班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学生或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㈢ 在本班进行公示;
㈣ 班主任将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处;
㈤ 学生处对各班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按比例评选出优秀学生干部;
㈥ 组织获奖干部填写《北京东方研修学院航空旅游分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审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
生档案,一份学院留存);
㈦ 各班主任、学生处在《北京东方研修学院航空旅游分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审表》上签署意见;
㈧ 提交院长办公会批准;
㈨ 向全院师生公示;
㈩ 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奖励办法
㈠向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荣誉证书;
㈡将获奖干部的《北京东方研修学院航空旅游分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审表》装入本人档案;
㈢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优秀学生干部获奖者的先进事迹。
第八条 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月3日开始,4日结束。
第九条 各班主任要高度重视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工作,将《北京东方研修学院航空旅游分院优秀学生干部评定
办法》广泛宣传,达到人人皆知。
第十条 各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完全按照程序操作。
第十一条 在评审过程中,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在公示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接受全体教师和学生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格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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