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 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反对破坏安定
  团结的行为。

二、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努力做维护民主和法制的典范,反对无政府主义。

三、维护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反对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四、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关
  心集体,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说话要有事实根据,办事力求从实际出发;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勤工俭学的活动,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 不参
  与经商活动。

七、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的生活要求。

八、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
  尊重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九、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科学性和革命性相结合的学风。

十一、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十二、维护公共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不打扰秩序,不起哄;遵守学校校园管理制度,不打架斗殴,不赌
   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准吸烟。

十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和私自拆装宿舍设
   备;不留宿异性;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留宿校外人员。

十四、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珍惜教学、科研设备;损坏公物要赔偿。

十五、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
   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
    要课堂。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提高学生的文明水平,活跃校园文化
    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生宿舍楼内所有住宿人员。

二、机构设置、职责范围
第三条 由学管部门负责成立宿管科。

第四条 宿管科的全体工作人员,应围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
    境,营造良好的文明氛围,促进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真正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中,宿管工    作人员认真接受同学的监督,欢迎广大同学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学生住宿、退宿
第五条 未经宿管人员批准,任何人不能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

第六条 宿管工作人员如发现住校学生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立即上报学生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严格在校内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离校前到相关人员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当天搬离寝室。

第九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校期间,注意对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的爱护,若有缺损需按价赔
    偿。严禁在宿舍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严禁焚烧纸张及其他物品,违反者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
    理。

第十条 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离走,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
    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为提高房源利用率,公寓中心有权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
     空出的床位,公寓办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每年学生放假期间,由于各校区公寓楼要进行
     例行的检查、维修、粉刷等工作,公寓中心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内住宿。

四、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
     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发现火情、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
     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人员及宿管员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五条 学生严禁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宿舍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
     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上报宿管员,由宿管员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住宿人员承
     担。否则,由不上报所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由住宿人员自负。

第十七条 要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对搬出宿舍的电脑等一切物品实行值班室登记制度。宿舍内不
     得存放过量现金(限额100元/人),注意安全防盗。学生应该制止小商小贩在宿舍内兜售,发现形迹可疑者
     ,及时报宿管员和保卫人员。

第十八条 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气炉、
     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使用劣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热的快、电热褥、取暖器材等电
     热器具,非安全器具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台灯必须放在桌面上使用,严禁擅
     自拉电线。宿舍内不许燃点蜡烛。

五、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一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室内垃圾清扫后直接倒入走廊卫生桶内,剩饭菜严禁倒
      入洗漱室内,保持下水道畅通。不向窗外、门外泼水,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保持学生
      宿舍走廊“24小时无垃圾”。自行车严禁停放在宿舍楼内。严禁在宿舍及周围墙上刻画、涂写及张贴或散
      发各种大、小字报、启示、标语、漫画、传单,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经济处罚,以恢复自然环境;严禁在
      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否则将予以没收,,并报学生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讲文明礼貌。宿舍内严禁打球、踢球、溜旱冰。自习时间及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
      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宿舍内严禁打麻将、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等,团结友爱、互帮互助,
      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严禁经商。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宿舍楼夜间10:30熄灯及关门,迟归者必须出示
      有关证件,说明理由,并在“迟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

六、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线路及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提
      高爱护公物的责任感,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根据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水电管理

第二十七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
      室登记报修。

八、电话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方便学生通讯,每个宿舍已配置201校园电话,使用电话须遵守201电话管理规定,严禁安装并机电话。
   1、电话线路和话机属公共财物(自配话机除外),需认真爱护,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话机放置地点按照公寓
     办统一规定,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或移动话机。
   2、学生宿舍是公共场所,打电话时应尽量避免打扰他人。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使用电话,以
     免影响他人休息。

九、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1、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事先向校区宿管科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宿舍计算机使用申请登记表》,经
     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2、未经申请和批准,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不予开具物品进门证,严禁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
   3、计算机开具物品出门证后取消在宿舍内的使用资格(临时维修或校外存放需特别说明,保留使用资格),再
     次进入宿舍需重新申请方可使用。

十、学生宿舍布置规范
第三十条 宿舍布置规范化是为了保证宿舍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定点摆放。宿舍布置力求
     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十一、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及评分标准
第三十一条 为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激发广大学生的共建热情,学生
      处组织专人进行每周至少两次的宿舍卫生检查,宿管员每天进行宿舍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
      在册。宿舍卫生检查包括宿舍卫生及个人卫生两部分。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本着“干净、整洁、文明健康
      ”的方针,反映出当代大学生活泼、健康、文明、向上的精神风貌为出发点,结合各自的特点进行建设。
  一、基本要求
   1、室内卫生干净、整洁、美观。
   2、物品摆放整齐,制度健全。
   3、室内布置文化氛围,文明建设主体鲜明,健康向上,整体效果良好。
  二、评定等级
   宿舍文明建设等级由学生处牵头负责进行评定,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为优秀,能很好的达到“基本要求”。
   B级为良好宿舍,能达到“基本要求”①、②之规定。
   C级为几个宿舍,达不到“基本要求”①之规定。
   D级为不合格宿舍,达不到“基本要求”①之规定或有违纪现象。
   注:有违纪现象一律评定为D级不合格宿舍。

十二、处罚细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宿舍管理条例,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宿舍楼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1、在宿舍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乱刻乱画,污损宿舍和走廊墙壁;
2、私自调换寝室,占用另外床位;
3、私拉电线,使用床头灯;
4、自习、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在宿舍内玩游戏、打牌、高声播放收录机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
5、向窗外和楼道乱倒污水、垃圾、剩饭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
6、在宿舍楼内随地便溺;
7、宿舍内停、骑自行车;
8、无正当理由晚上熄灯、锁门后返舍或夜不归宿;
9、宿舍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
10、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锁;
11、私自留宿或留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公寓者;
12、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他共用设施;
13、宿舍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翻栅栏等返回宿舍者;
14、在宿舍楼内吸烟影响他人的;
15、违反学校规定,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或从事其他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16、其他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行为;
17、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险的;
18、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的;
19、留宿外来人员者;
20、宿舍内拥有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其他电器设备)者;
21、私开电闸及偷换电表保险丝者;
22、浪费水资源,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规2次以上的学生,取消该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